北京日报
2025-07-02 04:29
龚勇超 郭妍子
案情回顾
于某离职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补足欠付的工资差额和提成,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公司提交了有于某签字的《辞职申请表》,上面显示“因个人原因辞职”。于某称,这并非自己真实意思表示。他提交的录音证据显示,离职前曾多次与公司沟通,要求在离职申请中写明自己因公司拖欠工资、提成等原因被迫离职,均遭拒绝。为顺利离职,于某无奈在《辞职申请表》填写“因个人原因辞职”。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否则,劳动者以此为由离职,用人单位应依法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最终法院判决支持了于某的诉请。
法律提示
经济补偿金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我国法律一般称作“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劳动者在法定情形下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包括: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因该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该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此类案件中,用人单位应先就劳动者的离职原因进行举证,如劳动者对用人单位举证证明的离职原因不认可,则应提交反证证明其实际离职原因,否则应各自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本案中,虽然《辞职申请表》显示“因个人原因辞职”,但于某提交的录音证据能够推翻该离职原因,结合法院查明公司确实存在拖欠工资、提成等事实,法院最终对于某主张的离职原因予以采信。
应当注意的是,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应明确、具体,且判断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应以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时提出的理由为准,不应以劳动者事后补充或变更的理由判断。(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