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
2025-10-22 03:46
张帅 蒙向东
案情回顾
小陈与老张为上下楼邻居。老张称,从2016年开始小陈家里经常传来吵闹、跑跳、推拉桌椅、碰撞声等噪音,且上述状况维持多年,经沟通仍未改善,严重影响自己的正常休息,因此诉至法院,要求小陈赔偿精神损害1万元。小陈辩称,自己已采取了相应措施,如购买了毛毡桌椅脚垫、金属椅换成了木质椅等。他还解释,有挪移物品声音、敲击声是因为孩子打球所致,但均是在不影响晚上正常休息的时间内进行的。最终,法院结合老张提交的相关证据,酌情判定小陈赔偿3000元。
法律提示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小陈家在房屋内所产生的噪音是否已经超出了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根据老张与小陈沟通的内容、微信群的聊天内容可知,小陈自认曾因运动所产生的噪音过大、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情形,且运动的行为并非偶发。显而易见,运动并非居住于楼房内的日常生活行为,同楼邻居对此并不负有当然的容忍义务,因此小陈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噪音是困扰楼房住户的一个“老大难”问题。民法典中规定了相邻关系相关制度,其中第二百八十八条明确了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即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在相邻住户之间,双方均具有一定程度的注意义务和容忍义务。具体而言,如行为人的行为未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则另一方具有容忍义务;否则,应属违反注意义务。因此,在涉及相邻住户的噪音问题时,法院重点审查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超过日常生活的合理范围,一般考虑行为的种类、强度、时间等。
就行为种类而言,在住宅内的相关行为,应当是与居住生活有直接关系的。居家生活中可能会存在小幅度、轻微动作的运动,但如拍打篮球、踢足球、跳绳等大幅度的运动明显不应在住宅中进行。就行为强度而言,日常生活中不可避免会发生物品掉落、碰撞、拖动等行为产生的噪音。如果超过一定强度,也属于超过合理范围。如频繁挪动座椅、室内着高跟鞋步行等,虽然强度较小,但持续不断产生噪音,也会影响他人生活安宁,应属超出日常生活合理范围。特别是夜间,邻里间更应充分注意其行为,为他人创造安静的休息环境。
(作者单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