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
2025-11-12 04:39
李芷珊
案情回顾
张某、王某夫妻二人育有四个子女,2020年5月,二人在律师公证下订立了共同遗嘱,要求将名下房屋由照顾二人最多的女儿小丁继承。两位老人2022年去世后,小丁持遗嘱要求继承涉案房屋,其他子女不予认可,诉至法院要求平均继承。诉讼中,小丁向法院提交了涉案遗嘱由律师公证的录像视频;而其他子女则提交了两位老人生前在医院就诊的病历,病历记载他们在订立遗嘱之前均被诊断为帕金森综合征、中度及重度痴呆等疾病,因此主张遗嘱应属无效。法院审理后认定,涉案遗嘱符合法定形式要件,是被继承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属合法有效,涉案房屋应按照遗嘱的内容由小丁继承。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伪造的遗嘱无效。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根据上述规定,遗嘱有效一般须具备以下三个实质要件:一是遗嘱人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应具备充分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能够独立表达其真实意愿。二是遗嘱应为遗嘱人真实的意思表示。遗嘱意思必须是遗嘱人的自愿表达,且表达出来的意思应该与其内心的真实想法相一致。三是遗嘱的内容须合法。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个人的财产,不能处分他人的财产。
本案中,两位老人在录像中的行为和言语表现体现了其具有订立遗嘱的认识能力和判断能力。张某在与见证律师沟通过程中应答自如,精神状态良好,王某虽说话简短、发音较模糊,但能进行正常言语和肢体互动、独立思考并回答问题。其他子女虽主张二位老人此前患病,但在无权威机构对其订立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出具鉴定结论的情况下,仅医院的特定疾病诊断证明,尚不足以否定其在订遗嘱时的民事行为能力。同时涉案遗嘱是两位老人真实的意思表示、内容合法,符合法律规定的录音录像遗嘱的形式要件,因此具备有效遗嘱的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在判断立遗嘱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时,需要特别注意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与司法鉴定结论之间的本质区别。医院的诊断证明虽然具有一定的参考价值,但并不能替代权威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专业鉴定结论。法院在认定遗嘱效力时,如果没有专业的司法鉴定报告,会综合在案证据全面考察遗嘱订立人在立遗嘱时的具体表现,包括其语言表达是否清晰、逻辑是否连贯,同时还要结合其日常生活表现,比如能否正常处理其他民事事务等,从而综合判断其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之所以具有法律效力,最根本的原因在于它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而法律对遗嘱形式的各种要求,本质上都是为了确保这份意愿的真实性和可靠性。为了避免日后可能出现的遗嘱效力争议,也为了减少家庭纠纷,建议老年人在身体健康、意识清醒时,提前做好“生前预嘱”安排,同时公证机构在为高龄老人办理遗嘱公证时,必要时也应要求立遗嘱人提交民事行为能力鉴定结论,保障“身后事”不再成为“烦心事”。(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本版供图:视觉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