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
北京日报

2026-03-28 04:03 语音播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50号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26年3月27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6年3月27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管理,维护首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无人驾驶航空器有关管理工作,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市公安机关负责指导监督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安全管理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落实国家和本市有关安全防控管理规定,并做好政策宣传和引导服务工作。
  市市场监管、交通、应急、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园林绿化、体育以及邮政、铁路、民航、通信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
  第三条 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实名登记和激活。
  现有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完成信息核实。所有者是单位的,应当指定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人。
  信息核实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本市行政区域全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室外飞行活动均需提出申请,未经批准不得实施飞行活动。
  飞行活动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本市综合考虑安全保障和实际需要,可以为有需求的飞行活动划定专门飞行场地。
  第五条 禁止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出租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
  电子商务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落实前款规定。
  无人驾驶航空器核心部件名录由市经济和信息化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六条 禁止运输、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现有无人驾驶航空器完成实名登记和信息核实后,由所有者本人或者管理人携带的除外。
  第七条 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存储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禁止在本市六环路以内(含六环路)区域设立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储场所;
  (二)本市六环路以外区域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储场所,应当符合安全规范,并通过公安机关的安全评估;
  (三)禁止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存储场所。
  存储场所认定标准、安全规范和评估的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八条 本市禁止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禁止非法破解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行控制系统和改变无人驾驶航空器出厂性能、参数。
  第九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确需购买、运输、存储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的,经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安全评估后,予以特殊保障:
  (一)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工作需要;
  (二)学校、科研机构、生产企业因教学、技术研发、生产等需要;
  (三)因农林业生产等需要;
  (四)因体育训练比赛等需要。
  特殊保障具体办法由市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第十条 国家重大活动举办期间,公安机关可以根据安全防控实际需要对单位和个人所有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采取集中封存等临时管理措施。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所有者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一条 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的行为,向公安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并查实的,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二款、第五条第一款、第六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实施违规飞行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中的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违反该规定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十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关闭存储场所、限期处理存储场所内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处理的,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
  违反本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没收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对个人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自备动力系统的飞行玩具和空飘物的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需要制定。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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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今年5月1日实施
  对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和销售运输存储作出新规定
  本报记者 高枝
  昨天,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规定》,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市公安局等10个部门就立法及实施工作进行了详细介绍。
  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快速发展,在丰富便利群众生产生活的同时,也给公共安全带来新的风险。“作为首都,北京的低空安全面临更多挑战,加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理更加迫切。”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熊菁华表示,此次立法全面贯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既坚持严格管理,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飞行和销售、运输、存储环节作出规范,又兼顾生产生活需求、为特殊行业留出发展空间,力求在守护首都低空安全与保障技术进步、经济发展之间找到最佳平衡点。
  北京全域划为管制空域
  可为有需求的飞行活动划定专门场地
  《规定》明确,本市行政区域全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所有室外飞行活动均需提出申请。
  熊菁华介绍,国家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定本市行政区域全域为无人驾驶航空器管制空域,管制空域飞行活动需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批准。《规定》严格落实上述要求,并综合考虑实际情况,明确可以为有需求的飞行活动划定专门飞行场地。
  产、销、运等环节严格管控
  核心部件名录明确
  《规定》对无人驾驶航空器的生产、销售、运输等环节作出规范。明确禁止非法生产、组装、拼装、改装无人驾驶航空器或者破解其系统;不得向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销售、出租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禁止运输、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进入本市行政区域,现有无人驾驶航空器完成实名登记和信息核实的,由所有者携带的除外。
  对于核心部件的认定,市经信局制定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核心部件名录(试行)》,将无人驾驶航空器必备的四大系统——机身结构、飞行控制系统、通信系统和动力系统中的17种核心部件纳入名录,最大程度减少对通用部件管理可能给其他行业带来的影响。
  市市场监管局表示,将指导线上线下经营主体合规经营,电子商务经营者应按照法规施行节点,在交易环节采取可行技术手段执行相关工作要求,发现违法行为应采取必要处置措施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市交通委提示,禁止运输、携带的范围包括铁路、民航、道路货物运输、寄递、省际客运以及私家车等多种方式。为做好道路货物运输方面的管理,市交通委将制定管理办法,明确要求本市货运企业严禁私自运输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对于适用特殊保障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运输,市交通委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运输保障。
  省际客运方面,从外省市进京的省际客运车辆,旅客禁止托运、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核心部件进京,将通过源头安检和进京后落客安检对旅客携带物品进行检查,如发现违规携带情形,将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市交通委将利用购票、进站上车环节向旅客进行提示,也呼吁广大群众严格遵守《规定》,不携带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进入北京。
  六环内禁设存储场所
  3架以内可自行存放
  《规定》明确,全市禁止新建无人驾驶航空器及其核心部件存储场所,禁止在六环路(含)以内设立上述存储场所,六环路以外存储场所应当符合安全规范,并通过安全评估。
  对于存储场所的具体标准,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存储场所管理规定(试行)》。根据该规定,在同一地址存放无人驾驶航空器整机超过3架或者核心部件超过10件的,认定为存储场所,3架以内可自行存放。
  关于“同一地址”的理解,除一般常规理解外,还明确了五种具体情形:同一单位在同一地址的多幢建筑物;同一单位在同一幢建筑物内的多个房间;个人一套房屋的多个房间;多人合住或合用的一套房屋;学生集体宿舍的单个房间。
  所有者应按期完成实名登记与信息核实
  丢失损毁应及时核销
  为摸清全市现有无人驾驶航空器底数,《规定》要求现有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应当自施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信息核实。市公安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了《北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信息核实办法(试行)》,明确了信息核实的条件、方式、材料、内容等事项。
  根据信息核实办法要求,现有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要在今年4月30日以前,按照《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完成实名登记。在此基础上,符合信息核实条件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自然人应当联系个人居住地所属公安派出所,单位应当联系单位办公地点或实际经营场所所属公安派出所,约定信息核实时间、协商信息核实方式。信息核实可以通过公安机关上门核实、自行前往派出所核实和电话核实三种途径,其中电话核实仅限于公安机关已经掌握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者、器具信息的情形。
  对于完成核实的无人驾驶航空器,出京后可以由本人携带回京;可以在本市依法存放、存储。已完成信息核实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所有权发生变更的,所有者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报备并进行信息变更;无人驾驶航空器丢失、损毁、不存放在本市的,应当主动联系公安机关,办理信息核销。
  依法保障教育科研生产等特殊需求
  延庆留出专门飞行场地适时开放
  《规定》同时为本市无人驾驶航空器应用的特殊需求留出了空间,为技术进步、经济发展和生活需要提供必要保障。《规定》明确,因反恐维稳、抢险救灾、重大活动等工作,以及教学、技术研发、生产、农林业生产、体育训练比赛等需要,经公安机关等部门安全评估后可以购买、运输和存储无人驾驶航空器。
  市教委副主任张耀天表示,将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对师生个人校内校外存、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出明确规定,同时为学校教学科研所需的无人驾驶航空器购买、存储、运输等环节开通合规的保障通道,鼓励高校开展有组织科研,加速相关领域技术研发与成果转化。
  为保障必要的无人驾驶航空器技术研发活动,市科委、中关村管委会制定了相关办法,引导科研机构做好全流程安全管理,对科研机构相关的技术研发、试验试制、成果验证等需求,将会同有关部门加强保障事项申请、评估、实施等环节的衔接。
  为规范无人驾驶航空器生产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市经信局联合有关部门建立了全链条保障体系,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生产企业在生产、销售、存储、运输、试飞全流程的管理与保障。
  考虑到航空模型运动发展需要,市体育局制定了《北京市航空模型运动管理规定(试行)》,对航空模型实施分级管理。针对培训竞赛确有需求的器材购买、跨省运输及临时存储等事项,规定开通专项申请通道,经过安全评估后予以协调保障。
  此外,按照本市统一安排,将在延庆区划定专门飞行场地,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时有序开放。延庆区委常委、副区长苏礼华介绍,延庆具备良好的低空安全产业基础和低空飞行管理实践经验。2025年12月成立了低空飞行管理服务中心,专门负责低空基础设施规划建设、低空飞行活动监管等工作,同时建设了低空飞行管理平台,在168平方公里内布设了低空智能网联设施。
  农林生产需求获特殊保障
  六环外划定作业区域
  近年来,无人驾驶航空器在农业植保、播种、投饵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领域的应用日益广泛。《规定》将农林业生产需要纳入特殊保障范围,市农业农村局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具体办法,从机型范围、作业空域、飞行管理等方面明确操作细则。
  在机型和适用范围上,明确特殊保障的农林用无人驾驶航空器需满足特定技术参数,包括最大飞行真高不超过30米、最大平飞速度不超过50千米/小时、最大起飞重量不超过150千克等,且专门用于农业植保、播种、投饵及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等生产作业。
  在作业空域上,规定本市六环以内严禁使用农林用无人驾驶航空器作业;六环以外的农林业生产区域,由相关部门提前配置作业空域,各作业主体须在预置空域内开展飞行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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